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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比賽獎勵

5. 比賽獎勵

 

師生參加校外比賽獎勵辦法

 

一、 目的: 本會為提高學生五育均衡發展,鼓勵師生進取心與榮譽感,特訂定本辦法。
二、 凡代表本校參加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包括救國團、區公所)所舉辦各項比賽之師生及指導教師,均依本辦法獎勵之。
三、 獎勵種類分為個人獎、團體獎二種(依主辦單位獎勵種類辦理)。
四、 團體獲全國(省)性比賽優勝(最高名次)者,獎金以六千元為限。
獲全市性比賽優勝者,獎金以二千元為限。
獲豐原區或豐原區公所舉辦比賽優勝者,獎金以一千元為限。
五、 參加全市以上區域性比賽,其獎勵標準之獎金介於省、市級之間酌情頒贈,並取至前六名。
六、 參加同次比賽,凡有二項以上獲得名次者,除以最高名次頒獎外,其餘按其名次給予三分之一獎金,指導教師以一人份依最高名次頒贈獎金。
七、 凡同一作品參加二次以上之比賽獲得名次者,擇最高名次頒贈獎金。
八、 凡師生代表本校參加對外活動或優良表現,雖未列入本辦法獎勵範圍,但確足以提高校譽而堪獎勵者,授權校長酌情比照本辦法獎勵標準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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