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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3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訂定

一、  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學校應依本須知之規定,修正學校校規、學生手冊等相關規定,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學校並應據此要求教師檢討修正班規。

二、學校應對教師提供協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教師或相關人員得向學校尋求協助:

(一)教師自覺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不適合自行輔導與管教學生。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輔導或管教。

(三)其他教師或相關人員發覺教師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輔導與管教無效或不當。

教師有前項情形,確實造成教學困擾時,學校宜配合安排具有輔導知能之教師或志工人力協助教師。

學校應提供教師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師協助其改善輔導與管教策略。

三、善用心理諮商輔導資源

學校應透過導師、認輔教師、輔導教師、退休教師、認輔志工、社工師、心理師、教務處、學務處(訓導處)、輔導處(室)等相關人員與各項社會人力資源之整合及運用,發揮團隊合作輔導成效。

學校應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師輔導與管教之諮詢,並應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師、退休教師與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學校應透過專業諮商心理人員參與學校輔導工作方案,引進心理師、社工師或精神科醫師等之專業人員,協助學校輔導有特殊心理、行為及家庭問題困擾之學生。

四、強化處理後送個案之機制

教師因對學生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有請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協助之需求時,學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善加處理後送個案。

五、學校處理違法處罰學生事件通報與處理流程

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且構成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者,學校應依下列三級通報流程處理:

(一)一級:學生未受傷

1.  通知家長。

2.  個案學生輔導。

3.  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4.  依法告誡或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

(二)二級:學生受輕傷之情形

1.   送學校保健室。

2.   通知家長。

3.   班級輔導。

4.   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5.   依法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

(三)三級:學生受重傷之情形

1.   送醫院治療並紀錄受傷情形。

2.   通知家長。

3.   班級輔導。

4.   全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宣導。

5.   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6.  依法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

學校對於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必要時得實施專業輔導。

學校遇到重大違法處罰糾紛事件時,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及輔導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行政及司法調查過程中,應給予學生及教師必要之心理支持。

六、家長申請閱覽學生資料

家長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輔導資料,除學校依法令負有保密義務,或知悉該家長有遭停止親權、監護權或不適格之情形外,不得拒絕。

七、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處理

學生需輔導與管教之行為,涉及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且溝通無效時,學校應函報社政機關處理,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八、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之保密義務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教師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九、實施校園正向管教政策之考核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學視導、教育部統合視導、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核,應將各中小學「校園推動正向管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效,列為重點項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執行前項計畫績優之學校,應予獎勵。

十、志工之法律責任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志工注意,受學校委任,實際參與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之志工,應遵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

志工依學校之指示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由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賠償之學校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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