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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2-2 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台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一、主旨:

為給予學生有改過遷善的機會,並進而養成知錯能改,努力向善的態度,特訂定之。

二、申請必備條件:

犯過後經一學期之觀察,導師認定該生確有積極向上改過決心,且一學期內未再有犯任何校規者,始可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徵求導師當提案人員提出。

(二)至訓導處領取表格。

四、考察期限:

(一)警告一次須經三週之考核。

(二)小過一次須經六週之考核。

(三)大過一次須經十二週之考核。

五、考察辦法:

(一)申請手續:合乎申請必備條件者,由導師向訓導處提出申請,生教組依初步觀察情況發給考察表(如附件一),考察表由學生自行保管。

(二)交件時間:考察期限後由學生自行將考察表交回訓導處,經訓導會議決定改過銷過建議表(如附件二)通過與否。

六、結果處理:

凡通過考核者,依原處分加註改過銷過記錄。

七、說明:

(一)領取考察表後,三日內請參與考察老師簽名再至訓導處蓋章確認後即為考察開始日,於考察期限截止日前登錄優良事蹟於考察表內並簽名。

(二)交表截止日期後由學生親自將改過銷過考察表交回訓導處生教組。

(三)考察審核前如再犯錯者,不予銷過;如經銷過後,再犯相同錯誤者,依校規加倍罰之。

(四)提出銷過以一次一項為原則。

(五)考察期間記警告銷過者,由導師訓導處考核。

      考察期間記小過銷過者,由所有任課老師一半數導師學務處考核。

      考察期間記大過銷過者,由所有任課老師導師學務處考核。

(六)提出改過銷過時,請導師、任課老師於規定之考察時間內給予考察;並登錄優良事績於考察表內。

八、本辦法經訓導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表格下載

改過銷過考察表                   改過銷過建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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