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場規則
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試場規則
101.5.31訂定
104.6.9修訂
一、為維持考場秩序及考試公平性,訂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適用於平時考查、學藝競賽、段考及模擬考等。
三、段考前,應按照指定座位入座,並將課桌椅反向放置或抽屜淨空,書包、餐袋等應整齊排放置教室外走廊;預備鐘響後,依次進入考場,靜候分發考卷,不得喧嘩。違反上述規定,經規勸不聽者處以警告乙次。
四、文具自備,不得於場內向他人借用。必要時僅可使用透明桌墊、計算紙,唯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其他非應試用品一律不准攜入試場。違反上述規定,經規勸不聽者,處以警告乙次。
五、電腦讀卡科目,作答時應使用黑色2B鉛筆劃記,卡片上之班級、座號、姓名等個人基本資料未能確實填寫及劃記者,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如人為疏失導致答案無法判讀者(如汙損、劃記不清…等),依電腦實際讀卡分數計算,不得要求人工閱卷。
六、答案卷及寫作測驗需用黑色筆書寫(除數學科作圖可使用鉛筆外),違者扣該科測驗分數5分。
七、對試題如有疑問,應於原座位舉手徵得監考教師許可後,請求說明,但不得要求解釋內容。
八、應試時不得飲食(亦不得喝水)、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測驗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監考老師同意後使用。違反上述規定,經規勸不聽者,處以警告乙次。
九、考試進行中不得任意離開考場,除特殊狀況且經監考老師同意使得離開,違反上述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扣該科測驗分數3分。
十、考生不得提前交卷,考試結束鐘響後,即應停止作答,等候監考老師點收完並宣佈下課後,始可離開教室,違反上述規定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十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事實明確者,處以大過乙次,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一)應用任何夾帶方式抄寫答案或偷看書籍及蓄意舞弊者。
(二)交談、冒名、交換考卷、傳遞答案或以答案示人者(雙方受同樣處分)。
(三)窺視他人試卷、故意作聲或誦讀自己答案、大聲喧嘩、左顧右盼者。
(四)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設備(如行動電話、MP3……等)從事舞弊行為。
(五)其他重大舞弊行為者。
十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事實明確者,處以大過兩次,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一)有脅迫利誘同學幫助其舞弊之言詞行為者。
(二)不服從監試人員處分或有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詞行為者。
十三、考生不得撕毀、破壞試卷、答案卷(卡)及亂畫作文卷等藐視考試行為, 經規勸不聽者,處以警告乙次,該科不予計分。(104.6.9增訂)
十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之規定辦理。
十五、本規則經考場規則訂定小組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