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
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輔導與管教實施要點
一、 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制定。
二、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或懲處措施之合理性及有效性:
(一) 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規定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三、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口頭糾正。
(三)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
(十)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 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求靜坐反省。
(十三) 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十四) 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五) 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四、學生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 師長口頭嘉勉。
(二) 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 公開場合表揚。
(四) 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 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 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 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 其他適當之獎勵。
(九) 書面懲處,包括警告、小過、大過。
(十) 改過、銷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
(一)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
(二)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
(三)參加團體活動積極熱心表現優異。
(四)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較小。
(五)與同學互助合作有具體表現優良。
(六)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
(七)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八)值勤表現優良。
(九)經常主動為公服務有具體行為。
(十)運動比賽時表現體育道德有具體事實。
(十一)於校內各類刊物發表優良作品。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嘉獎。
六、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小功:
(一)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二)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
(三)熱心愛國愛校運動,確有特殊成績表現。
(四)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確有具體事實。
(五)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事實。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
(七)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
(八)拾物(金)不昧,其價值貴重。
(九)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
(十)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確有具體事實。
(十一)於校外優良刊物發表作品。
(十二)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小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
(三)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
(四)拾物(金)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
(五)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
(六)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七)其他優良行為適合記大功。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警告:
(一)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等,影響活動秩序、活動進行或他人權益,情節輕微。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情節輕微。
(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輕微。
(四)值勤未盡職責,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推動。
(五)因過失毀損公物而不主動報告。
(六)故意毀損公物,情節輕微。
(七)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
(八)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九)未經同意偷窺他人訊息或文件,情節輕微。
(十)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輕微。
(十一)違反上課規定,影響教學秩序或他人學習,屢勸不聽。
(十二)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情節輕微。
(十三)亂丟垃圾或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勸導仍未改正。
(十四)以不實言論誤導師長,致未能妥善處理事件。
(十五)不服從師長或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輕微。
(十六)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導無效或影響他人學習權益,情節輕微。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小過:
(一)參加公眾或團體活動,影響活動秩序、活動進行或他人權益,經勸導仍未改正。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經糾正仍未改正。
(三)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情節重大。
(四)擔任班級幹部未盡職責,影響工作推展,情節重大。
(五)故意毀損公物,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六)違反著作權法,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七)蓄意違反集會秩序,影響他人權益或集會之進行。
(八)未經同意偷窺並散播他人訊息或文件。
(九)賭博行為,情節輕微。
(十)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經糾正仍未改正或情節重大。
(十一)毆打他人,情節輕微。
(十二)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屢勸仍再犯且情節尚非重大。
(十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 (十四)不假離校(宿舍)外出。
(十五)不服從師長或糾察隊或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重大。
(十六)違反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經勸導無效或影響他人學習權益,情節重大。
(十七)吸菸、嚼檳榔、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輕微。
(十八)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情節輕微。
(十九)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
(二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情節輕微。
(二十一)經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認定霸凌行為屬實,情節輕微。
(二十二)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相關媒體資訊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
(二十三)塗改點名單、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
(二十四)出入禁止未滿十八歲進入之場所。
(二十五)偽造、變造家長文書或偽造、盜用家長印章、印文或署押。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過:
(一)集體械鬥情節重大。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情節重大。
(三)聚集校外人士到校滋事。
(四)勒索威脅。
(五)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六)違反著作權法,情節重大。
(七)校內、外言行涉及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或違反公共秩序,經民眾陳情或相關機關通報或引起社會輿情,情節重大。
(八)未經同意偷窺並散播他人訊息或文件,致影響他人身心健康或名譽受損。
(九)賭博行為,情節重大。
(十)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
(十一)攜帶或使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十一點所指違法或違禁物品,涉及公共安全且情節重大。
(十二)竊盜行為,情節重大。
(十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查明屬實。
(十四)吸菸、嚼檳榔、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
(十六)違反試場規則,情節重大。
(十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情節重大。
(十八)經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認定霸凌行為屬實,情節重大。
(十九)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相關媒體資訊或其他物品,屢勸仍再犯且情節重大。
十一、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學務處或輔導室應派員協助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聯繫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學務處或輔導室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圖書館、輔導室或其他適當場所,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適合適量之活動或運動項目。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十二、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各款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時,應依本校學生獎勵管教或獎懲相關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決議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一) 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二)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三) 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四) 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五) 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六) 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學校除採取前項所定特殊管教措施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時,得不採取第一項第一款之帶回管教措施,而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校內外兒少保護資源。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措施;帶回管教結束後,學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十三、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十四、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學校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十五、凡為學校高關懷之學生,學輔人員若懷疑該員疑似攜帶違反紫錐花反毒運動、兒少保護法及影響校園內、外之安全物件者,得於公開場合實施安檢之;若疑似有重大違規物品者,可請警方配合實施安檢之,事後通知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依校規或法規報請相關單位處理之。
十六、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十七、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考量保護學生身心安全之規範目的,明確規定懲處要件,不得僅以情感交往、情感關係曖昧、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空泛籠統之概念作為懲處要件。
十八、學生於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十九、學校教職員工對學校處理獎勵、管教及懲處事件,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二十、為辦理學生獎懲事項,設置「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置委員 9~15 人,其成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重複:
(一) 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教師代表,至少一人。
(三) 家長代表,至少一人。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懲會委員。
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二十一、本會會議由學生事務處主任召集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十二、學校於對學生作成獎懲決議前,應給予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獎懲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表達意見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二)獎懲會審議學生管教及懲處事件,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二十三、本要點之獎懲事項,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由學生事務處核定,並會知導師及相關處室;小功、小過以上由學生事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後陳請校長核定;大功、大過以上,或特殊事件需予特別處置者,應由學生事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議決。
二十四、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二十五、獎懲會審議學生懲處事件及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定,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管教或懲處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管教或懲處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書面通知受懲處學
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以外懲處之決定核定後,學校得以紙本、電子郵件、行動應用軟體或其他方式,定期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十六、校長對獎懲會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校長對獎懲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懲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懲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二十七、國民中學應訂定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相關規定,並輔導受懲處之學生改過及銷過。
二十八、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決定書後四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其監護權人代理之。
二十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及校外之教育、心理、法律、政治等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訂定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與名冊另訂)。獎懲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三十、本要點有關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三十一、本要點於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