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東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臺中市豐東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1.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1日中市教學字第1090026523號函辦理。 2.109年學生手機使用管理會議修訂。
二、目的: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學生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與禮節,並避免學生濫用手機影響課堂安寧與秩序及造成學習之分心,形成家長與學校之困擾,特訂定本辦法。
三、申請對象:本校一、二、三年級學生有實際聯絡需求者可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每學期開學兩週內由家長提出確切需求並經導師同意。
(二)申請者須經監護人同意切結並確實瞭解手機使用規定,並願意遵守本校使用規定。
(三)申請表經家長同意會簽相關單位後,始准予攜帶手機,並於規定時間內使用。
(四)未申請手機使用者,請勿帶手機到校,有事與家人連絡請使用本校公用電話。
五、手機使用規定:
(一)當天臨時須要攜帶手機者,請家長在聯絡簿上註明原因且經導師同意認可;而手機使用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緊急聯繫、溝通;不得為交友、聊天、拍照、攝影及聽音樂…等非通訊使用。
(二)學生手機限於上學前及放學後離開學校使用,且不得邊走邊使用手機,以確保通學安全;嚴禁於在校期間使用(特別於校內上課、早自修、午休、升旗、圖書館及考試期間嚴禁使用),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須經導師或學務處同意後,方可使用。
(三)手機保管:由學生公推代表自主管理,將手機集中保管在手機櫃。若有遺失、損壞之情事。學校、學生代表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請勿攜帶高價值手機避免增加遺失風險,且不得使用公務電源實施充電。
(四)經申請核可後攜帶手機到校者,惟到校後須將手機電源關機;若在校內開機使用,須在導師面前、或至學務處使用。學園任何時間皆禁止擅自使用手機。
(五)未經申請核准而被查獲攜帶手機到校者,甚至外借他人者,均依校規酌予警告乙次處分,手機代管(SIM卡及電池帶回)兩週後請導師通知家長親自到校領取;累犯者酌予小過乙次,手機代管(SIM卡及電池帶回)至學期結束,請生教組通知家長領回。
六、若學生利用手機滋事,造成同學、老師及學校之困擾,依情節輕重按校規處分並通知家長。
七、違反手機使用規定者,依校規議處,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手機之權利,並取消下一學期之申請資格。
八、本校緊急聯絡電話:25221743分機 5220、5221 ; 請假專線:25120142 ; 導師電話: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