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豐東國中學習載具管理及借用辦法
臺中市立豐東國中學習載具管理及借用辦法
一、依據
(一)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
(二)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12日中市教課字第1120003602號函。
二、目的
為鼓勵教師將學習載具融入教學,創新課程並活化課堂氣氛,讓學生得在安全並有規範的環境下正確使用學習載具以提升學習興趣及學習成效。
三、借用方式:
(1) 請借用老師於借用日前三個工作日,至教務處登記,以利借用準備事宜。
(2) 請借用老師於上課前,派至少三位同學(其中一位是公保股長為佳),並請其中一人攜帶學生證,至載具放置地點(工程準備室、輔導室、專科大樓教室)借用。工程準備室有負責借用公差,輔導室及專科大樓請向負責保管的老師借用。
(3) 借用時請同學填寫書面借用登記表,並當場清點載具數量及檢查載具外觀狀況,確認載具數量無誤且外觀狀況正常後,以提供之塑膠盒將載具搬回教室,一個盒子避免超過10台,以免學生體力不堪負荷導致載具掉落損毀。
(4) 學生於拿到載具時,應儘速確認設備狀況是否正常,如有問題應立即向任課老師反應,後續歸還如衍生毀損問題,不得以此卸責。
(5) 學生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載具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損壞之環境,禁止轉借他人使用。
(6) 學習載具主要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用途,禁止使用於非學習活動及違法行為,使用人如為學生時應受教師監督規範,並禁止使用其他各項加值付費功能(如產生相關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7) 載具為支援學生進行課堂中學習,請依任課老師指派學習任務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設備及網際網路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與國際網際網路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若因學生使用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由學生及其監護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8) 設備僅提供學習之用,學生應自行備份相關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個人檔案,登出個人帳號,學校不負保存檔案及因帳號未登出後續衍生帳號被盜用相關之責任,使用人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9) 學生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更換、破解該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10) 請於下課10分鐘內將載具歸還,以利其他班級借用。載具歸還時,公差同學會檢視相關設備狀況確認設備完整性並清點數量,確認數量無誤且設備狀況完整良好,由借用同學將載具放入充電車中,並確實插上充電線後,始完成歸還手續。為保護個人隱私,歸還前請自行登出或刪除所有帳號;歸還後設備內仍有私人檔案者,學校得不經詢問,逕行刪除,使用人不得請求修復及賠償。
四、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1) 設備倘有毀損或滅失情形應立即通知保管單位及財管單位,並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市有財產產及管理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注意事項」規定處理,如係可歸責於使(借)用人之毀損、滅失,學校得依法請求賠償(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2) 學生借用之設備發生故障或缺損等相關問題時,學生及其監護人須負相關賠償責任。賠償原則如下:
1、設備硬體於借用期間因非正常使用導致損壞需送廠維修時之維修費用。
2、設備或相關配件若遺失或損壞程度致無法修復時,須購買同廠牌規格或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或以校方原購買金額照價賠償。
3、賠償設備需於三十天內完成賠償手續。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遇有特殊情形,學校有權通知借用班級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並請老師配合辦理。
(2) 學生借用前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行借用。
(3)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六、本管理及借用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