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豐東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臺中市立豐東國民中學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辦法
115.01.13校務會議制定
一、依據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4月1日中市教學字第1090026523號函辦理。
二、目的
透過教育宣導,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之觀念與禮節,並避免學生濫用行動載具影響課堂安寧與秩序及造成學習之分心,形成家長與學校之困擾,特訂定本辦法。
三、適用對象
本校七、八、九年級學生有實際使用行動載具需求者。
四、管理方式
(一)每學期開學兩週內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並經導師同意。
(二)申請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切結並確實瞭解行動載具使用 規定,並願意遵守本校使用規定。
(三)申請表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會簽相關單位後,始准予攜帶行 動載具機,並於規定時間內使用。
(四)未申請行動載具使用者,請勿帶到校,有事與家人連絡請 使用本校公用電話或於學務處借用電話使用。
五、使用規定
(一)當天臨時須要攜帶行動載具者,請家長在聯絡簿上註明原 因且經導師同意認可;而行動載具使用係為方便學生與家 長緊急聯繫、溝通;不得為交友、聊天、拍照、攝影及聽音樂...等非通訊使用。
(二)學生行動載具限於上學前及放學後離開學校使用,且不得 邊走邊使用行動載具,以確保通學安全;嚴禁於在校期間使用(特別於校內上課、早自修、午休、升旗、圖書館及考試期間嚴禁使用),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須經導師或學務處同意後,方可使用。
(三)行動載具保管:由學生公推代表自主管理,將手機集中保管在手機櫃。若有遺失、損壞之情事。學校、學生代表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請勿攜帶高價值手機避免增加遺失風險,且不得使用公務電源實施充電。
(四)經申請核可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惟到校後須將行動載具電源關機;若在校內開機使用,須在導師面前、或至學務處使用。學園任何時間皆禁止擅自使用行動載具。
(五)未經申請核准而被查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甚至外借他人者,均依校規酌予警告乙次處分,行動載具代管(SIM卡及電池帶回)放學後通知家長或學生親自到學務處領回;累犯者酌予小過乙次。
(六)若學生利用行動載具滋事,造成同學、老師及學校之困擾,依情節輕重按校規處分並通知家長。
(七)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定者,依校規議處,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手機之權利,並取消下一學期之申請資格。
(八)本校緊急聯絡電話:25221743分機 5220、5221。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